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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科技功能的研判与分析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华夏时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01

摘要:  一方面,保险科技实现了对保险原有基础功能的改进:风险管理功能通过优化风险识别、拓宽承保风险和定制风险管理方案等方式得...

  一方面,保险科技实现了对保险原有基础功能的改进:风险管理功能通过优化风险识别、拓宽承保风险和定制风险管理方案等方式得以优化;损失补偿功能通过提高核保精度与效率、改进赔付方式得以优化;资金融通功能则通过提高融资效率和投资精确度得以优化。

  另一方面,保险科技实现了保险在原有功能之外的新功能拓展:促进保险行业变革以及推动科技创新,即通过牵引保险行业各主体之间的业务分工构建高质量发展价值链,并利用保险行业优势实现对科技创新的服务支持与资金支持。

  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改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发挥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近年来,保险科技作为保险与科技相互耦合的产物,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保险业实现变革和改良,正在重塑保险业业态,将对保险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理论角度,对保险科技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在理论分析基础上,提出保险科技在实际运用中的潜在风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与建议。

  功能的改进

  (一)风险管理功能。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基于风险管理的一种财务性安排,其通过保费收取的方式分摊集中于单位个体由偶发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而实现风险分散和转移的功能。

  1.优化风险识别。保险因其特有属性,在风险管理中主要发挥的是事后风险补偿的作用,但在新技术的推动下,保险在传统理论中所发挥的风险管理作用的方式也在逐步转变,由原来的事后损失补偿转向风险过程管理,其中包括事前的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主要是指对风险进行判别、分类和分析的过程,包括感知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科技可以助力实现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加入风险预警。以物联网技术在健康保险中的应用为例,众安财险推出的“步步保”是该险企与设备厂商合作研发的一款产品,通过监测被保险人每日的运动量实现对其健康风险进行监督和预警,从而降低出险概率;另一方面,保险科技使得对保险参保对象的识别愈加精确。新型技术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从而对参保对象的健康、资产以及投保等情况掌握更为准确的信息,进而识别其潜在风险和风险水平。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更好地识别投保人信息,在承保前利用光学字符识别(OCR)技术比对数据库中储存的保户信息和线下采集的信息,确保保户信息的真实性。

  2.拓宽承保风险。风险的类型多种多样,保险公司并不能做到有险必保,有损必赔。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和经营技术角度考虑,保险公司只能有选择地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可承保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其要件主要有: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特征、必须有大量标的都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科技不仅扩大了承保风险的范围,而且使得承保风险更加精细化。第一,保险业的可保风险范畴随着保险科技的应用而扩大。随着技术的发展,之前的一些不可保风险得以获得有效的识别、度量,从而转化为可保风险。例如健康险中的非标体保险、财险中的雾霾险,都是得益于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以足够的数据为基础,才实现这些新型险种的测算和开发。第二,可保风险在新技术的推动下实现细分,出现针对细分风险的险种。以单病种保险为例,其将正常医保外的一些常见疾病或者边缘性医疗项目列入保障当中,在扩大保障范围的同时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的经济负担,而其实现的基础是保险科技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

  3.定制风险管理方案。在保险科技的大背景下,险企的运营准则逐渐由“以产品为核心”转向“以客户为核心”,主要表现为风险管理方案的定制。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险企可以更为简单地对客户的风险信息进行跟踪,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则推进保险动态定价的实现,从而实现现有产品的个性化和精细化。在车险市场上,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帮助保险企业在定价环节从传统的“依车定价”向“依人定价”过渡。通过构建客户画像和分析用户特征,实现差异化定价,为不同客户提供定制化方案;在健康险市场上,通过物联网技术收集和监测被保人的健康数据,建立精准的客户画像、形成客户标签,从而为其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化保险方案。

  (二)损失补偿功能。保险将保费作为被保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其中,损失补偿原则要求当发生的损失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之内时,被保险人有权利按合同规定获取赔偿,但不可因保险赔偿而额外获利。

  1.提高核保精准度和效率。实现损失补偿功能,首先依赖于核保环节,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从而提高了保险的核保精准度。一方面,保险科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防范保险欺诈。2016年1月,中保协正式推出“人身险核保理赔风险筛查平台”,作为防范保险欺诈的有力举措,对于识别带病投保、重复投保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该平台针对可疑的理赔客户,设有“案件发布”的功能,可以随时进行相关信息排查,且通过其他险企回复的风险信息以及标识进行疑似欺诈客户的信息记录,从而对其信息和趋势予以监测和防范。另一方面,保险科技有利于提升核保效率。人工智能技术在保险核保流程中的应用,可以实现部分核保流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从而提升核保环节的效率。例如平安寿险通过人工智能(AI)技术升级“智慧客服”,大幅提升了核保服务的效率。

  2.助力实现从赔付保险金到赔付服务的转型。保险科技还能帮助保险理赔实现从赔付保险金到赔付服务的转型。在传统保险业当中,赔付通常以保险金的形式进行,即赔付是作为保险运营的成本项,而保险科技可以助力赔付向赔付服务的形式转变,从而将赔付转化为收入项。例如健康险中的运动抵扣续期保费:在传统健康险当中,保险公司无法掌握被保人的动态健康信息,只能在出险后被动地给付保险金额。而物联网技术实现了将穿戴设备植入健康险当中,将用户的具体运动量作为险种的定价依据,甚至可以实现保费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保险业从保险金赔付到赔付服务的转型,对保险传统的损失赔偿功能来说,是一个颠覆型的改变。

  (三)资金融通功能。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包含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的分散。从时间分散维度来看,经济损失的分摊带有预提分摊金的因素,预提出来但是尚未实现赔付的分摊金就形成积蓄。对积累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获取稳定且安全的收益,则形成了保险金的投资过程,保险资金的储蓄加投资,共同构成保险的融通资金功能。保险科技的发展,对资金融通功能的实现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保险科技促进和提升了融资功能的实现。2015年保险科技开启融资热潮,在资本市场上获得大量融资。《2017年中国保险科技行业投融资报告》显示,我国保险科技行业在2017年实现43起融资,总额高达16.08亿元。中国保险科技行业一级市场融资金额在2019年达到39.8亿元,行业的融资数额整体迅速上升。另一方面,保险科技使得资金投资管理更加精确,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和应用,保险公司通过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改进其动态投资组合管理,并以大数据为支撑,开发投资研究中的智能指标计算、智能研究等模块。

  功能的拓展

  (一)促进保险行业变革。保险科技的发展有助于牵引保险行业各主体之间的业务分工,构建高质量发展价值链。保险行业的价值链可分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与定价、产品销售、产品管理、保险理赔以及资产管理等环节,传统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往往是前中后端一手抓,从客户信息采集到理赔环节,包括资产管理工作也往往由保险集团下的金融公司完成,只有在产品销售环节会与中介渠道有合作。但在保险科技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驱动参与保险行业的各个价值链中,协助传统保险行业逐步实现数字化转型。例如在风险识别环节,大数据技术可以准确分析客户特征和潜在风险,降低企业承保环节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在产品销售环节,保险科技通过客户信息的量化和分类处理、分析实现精准营销,降低推销成本的同时增加客户黏性;在产品理赔环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部分核保流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提升核保环节效率的同时,提高客户的使用感受。

  有调查显示,75%的保险公司选择跟随或落后于新兴技术的发展潮流。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行业各主体利用比较优势进行价值链的分工成为大势所趋。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创业公司在与各国大型保险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前者提供流量入口,采集客户信息,绘制用户画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研究分析客户潜在的保险需求,甚至参与设计创新保险产品之后,有针对性地推销给顾客,再由后者进行具体的管理。相比于传统销售渠道和客户之间的疏离感,这些新的保险中介机构以更为周到体贴的姿态进入用户生活,从而能够更好地收集信息、培养潜在客户的保险兴趣,从而推动保险产品的销售。我国保险行业也出现新的分工变化,如中介端的慧择、保险极客等,技术支持端的优加健康、亿保创元等,构建了多层次、精耕细作的新型保险生态。

  (二)促进科技创新。保险科技体现为两种组织形态:“科技+保险”(即科技向保险的渗透)和“保险+科技”(即保险向科技的延伸)。传统保险公司向科技领域的延伸主要有科技保险的设立、保险行业设立或投资创新企业等形式。

  科技保险是指保险以风险分散手段的形式,对研发机构或者科技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等,以给付保险金或者保险赔偿的方式予以风险保障,即保险作为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对其产生经济效应和保障作用。科技保险是科技创新支持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应对科技创新活动所存在的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征,提升科技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科研创新的发展。

  此外,保险公司还通过设立或投资初创企业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从而起到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以设立初创企业的形式支持科技创新,其中平安科技是最典型的例子。作为平安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平安科技主要运用区块链、智能认知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打造全新云生活的目标,起到了保险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另一方面,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优质长期资金,与科技创新具有高度的适配性,因此可以通过投资方式缓解科技创新企业融资压力,与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需求实现更好的对接。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提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不断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的融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创新过程面临高风险调整,因而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需要合理管控风险,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无论是为科技创新提供保险保障,还是为其提供资金支持,都是保险延伸至科技方向的具体体现,其利用保险行业的优势,从不同的维度实现对创新的支持和促进功能。

  风险的防范

  (一)潜在风险。上述对保险科技功能的理论分析,是以新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处于成熟阶段为基础,但在现阶段的实际运行中,还需对其潜在风险加以防范。

  1.数据质量与安全问题。一方面体现在所得数据的质量问题:前文理论部分的分析都是以所得数据真实且准确为前提。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对数据收集和分析产生了很大的便利,但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数据真假的辨别难题。例如将运动步数作为保费依据的“步步保”,该数据的获得是通过物联网技术结合穿戴设备,那么移动设备是否确实佩戴在被保人身上以及所得数据是否准确有效,在实际运行中难以考证。另一方面体现在数据的安全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更加全面了解客户信息,但是海量数据的存储与安全问题,同样需要引起关注。此外,涉及被保险人私人信息的数据一旦被泄露或者滥用,很容易对其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轻则可能是日常推销电话的骚扰,重则可能陷入被诈骗当中。

  2.技术应用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目前虽然众多大型保险集团都组建了专门的大数据人才团队,但真正能落地的应用仅涉及单环节的数据分析技术,在需要多个行业主体进行合作的技术应用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新时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基因科技的进步,使得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健康保险进行更准确的动态定价,平安、泰康等保险集团已着手布局,但如何将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的信息收集功能纳入业务流程的研究仍然不足,前中台的行业主体之间的合作模式仍然需要探索;人工智能存在通用性不足的问题,即无法兼容所有保险公司的传输系统,且无法解决客服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还面临着“不可能三角”的悖论,即高效率、安全性与去中心化必须舍弃其一,并不能同时得以实现。

  3.保险科技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新风险。保险科技是保险与科技相耦合的产物,其在拓展各自功能与发展前景的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例如新型法律风险,大数据产生之后存在归属权不明晰的问题,进而可能出现数据垄断、数据歧视问题,从而产生关于数据方面的不正当竞争等新型法律风险。不仅如此,保险科技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保险和科技产品的边界,加大了风险跨市场传递的概率以及跨行业监管的难度,可能在监管空白领域出现监管套利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前瞻性和预判性的防控,强化新风险的识别和预警机制。

  (二)防范建议。面对保险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建议通过加强监管、改进技术、及时预警等手段加以防范和治理。

  1.政府监管部门应及时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变化,确保监管精准、适度、灵活、高效。保险科技本身并不具备风险,只是具体应用到业务中会产生不同的现实问题。因此,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需要把握保险行业发展的脉搏,大力推动保险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行业主体关键环节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既不能让监管成为行业发展的制约,也不能让保险科技的发展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在监管制度方面,美国的功能性监管与英国的“沙盒监管”都有其可取之处,尤其是在初创企业、创新科技不断涌现的保险科技领域,“沙盒监管”的监管模式在严格控制风险影响范围的同时,还能够促进新技术的落地应用,值得我国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实施。

  2.加强核心科技的研发力度,加快推动全流程数字化升级。一方面,要促进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协同发展。加强大数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标准并推动数据共享,形成安全的大数据共享中心;加快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探索数据协同等新技术,尽快突破“不可能三角”,进而实现应用场景拓宽;加强企业之间的跨界合作,进一步探索人机交流以及情感理解等人工智能前沿领域的建设,开发兼容性系统实现更好的通用性。另一方面,加快推动全流程数字化升级。通过全流程的数字化升级,保险公司可以实现智能化的实时风险控制,并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动态定价,降低理赔环节的人力成本并简化流程,最终实现降本增效;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则首先要建设企业一体化的业务流程系统,加强前中后台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协同效应的作用。

  3.对保险科技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新风险进行前瞻性和预判性的防控。一方面,要求企业对信息安全加强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明确界定服务外包边界并严格限定共享数据范围,通过防火墙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保障数据安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明确界定数据所有权的归属、加强跨行业交叉风险的识别与预警,并防范云服务可能带来的系统性运营风险,在发挥保险科技赋能的同时,警惕并及时防范、控制保险科技带来的新风险。

  (作者郭金龙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红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金融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华夏时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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