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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陵牧业实控人用募集资金质押 董秘当庭怒斥银行与实控人串通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华夏时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9-07-11

摘要:  近日,上陵牧业小股东诉讼实际控制人拿2亿元募集资金质押,被黄河银行强制性扣款一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近日,上陵牧业小股东诉讼实际控制人拿2亿元募集资金质押,被黄河银行强制性扣款一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展开辩论。

  由于此次庭审影响广泛,宁夏高院进行了网络直播,据一位观看庭审直播的不愿透露姓名的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描述:“该案件的举证和质证环节已于庭审前一天的证据交换时进行过了,当天的庭审主要是法庭辩论环节,辩论焦点围绕担保协议是否对上陵牧业发生效力展开。”

  实控人拿募集资金质押

  董秘称“不知情”

  此次案件事发于2018年10月8日,彼时,上陵牧业董事会突然发布公告称,2018年9月26日,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黄河银行”)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95亿元募集资金及上陵牧业基本户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新华支行(以下简称“基本户”)中的244.09万元划转用于上陵牧业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关联全资子公司的担保贷款还本付息。

  公司从董事长史仁处了解的情况为,2017年6月13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黄河银行借款7500万元,到期后经协商展期12个月;2017年4月10日及11月8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向黄河银行借款1亿元和2500万元。

  截至2018年10月8日,涉及黄河银行的上述3笔借款共归还80万元,借款余额为1.99亿元。

  上述公告发布后,上陵牧业的小股东才知晓此事。此后,公司134位中小股东向宁夏高院提起共同诉讼。

  上陵牧业董秘沈致君认为,“此事已严重影响上陵牧业的正常经营和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沈致君作为公司诉讼代表当庭提出质疑称:“涉案担保未经上陵牧业股东大会审议。”

  面对沈致君的质疑,被告黄河银行诉讼代理律师辩称:“股东大会决议仅属于企业内部程序,黄河银行没有义务对其进行审查。”

  对此,沈致君当庭表示:“我是财务总监出身,也办理过很多贷款,据我所知,即使是一般企业,贷款涉及到担保,都需要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为什么上陵牧业作为新三板公司,黄河银行反而认为不需要提供股东大会决议?”

  沈致君同时指出,黄河银行作为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难道不知道给大股东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且大股东回避表决吗?”

  据了解,上述借款总额约为2亿元,由上陵集团、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俭以及史俨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在上述公告发布的第2天,公司控股股东上陵集团、实际控制人史信于2018年10月9日出具承诺函称,“对公司被宁夏黄河银行划转款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筹集资金归还划转款项,并承担其他任何由于上陵牧业为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和关联人违规担保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包括担保金额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有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上陵牧业法定代表人史俭还与黄河银行签订了《账户资金质押协议》,协议全部留存于黄河银行,公司无留底,同时应黄河银行要求,上陵牧业出具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上仅有上陵集团和其一致行动人宁夏思瑞投资合伙企业的盖章,该决议公司亦未留存。”

  “协议约定,上陵牧业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2.25亿元作为质押提供担保;上述向上陵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未通过上陵牧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上述知情人士如是说。

  据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有上陵牧业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称:“除公司董事长史仁、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俭外,上陵牧业其他有关人员在2018年9月30日前均不知情。”

  对此,沈致君也向记者表示“此前并不知情”。

  董秘炮轰黄河银行

  质疑划转募集资金不合法

  “黄河银行早在2015年就与上陵牧业有过贷款业务,无论是2015年贷款还是2016年贷款到期续贷时,均要求上陵牧业出具股东大会决议,为何这次涉案担保就不要求提供了?”沈致君表示,被设定担保的募集资金是与黄河银行、南京证券签有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明确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专项用途外的其他任何用途,黄河银行却对自己发放的贷款用监管的募集资金设定了质押担保,这并不合法。

  “黄河银行划转资金系单方操作,未提前告知上陵牧业和案外人即主办券商。”沈致君在庭审时表示,公司股东曾多次向黄河银行及相关部门控诉被告黄河银行的划扣行为,并要求立即返还划扣资金,但时至今日,黄河银行划扣公司账户资金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银行所有的担保业务,在征信系统中均能查询到,唯独上陵牧业此次涉案担保,在征信系统中无法查到。”

  正因此,沈致君在庭审时表示,黄河银行与上陵牧业大股东恶意串通,背着股东大会签订了担保合同,严重损害了上陵牧业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此,公司小股东上诉法院称“该担保合同不应对上陵牧业发生效力”。

  对于此次案件,《证券日报》记者致电黄河银行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人士回复称:“具体情况不予置评,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小股东的此次上诉,杨兆全认为,“黄河银行作为新三板公司的托管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金融监管规定,遵守公司法。本案中,如果黄河银行明知股东会决议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其本身和大股东勾结,那么这个资金扣划行为应该是违法的,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华夏时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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