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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防控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迎来监管新规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华夏时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5-12-17

摘要:   实施多年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规则迎来系统性升级。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

  实施多年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规则迎来系统性升级。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为存量业务设置3年整改过渡期,这一举措进一步完善了行业基础性监管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针对托管相关业务,依照穿透原则精准识别、评估风险,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做好数据保护、加强托管产品及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与管理,将助力商业银行提升托管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业务透明度,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

  明确7类基础服务

  具体来看,针对托管业务的具体服务开展,《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依据法规与托管合同,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7类基础服务,提供各项服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要求托管业务开展应当签署托管合同,并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相关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

  此外,《办法》也新增了对非标准化资产托管的要求,明确规定托管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托管业务。评估的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等方面,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过去,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缺乏统一的监管办法,随着业务规模增长和资产多元化,商业银行在业务实践中存在职责边界不清、可能被动或主动过度承担风险的问题。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实施旨在填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长期缺乏基础性监管制度的空白,以解决业务边界模糊、风险管控标准不一等问题,防范因违规承担风险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其核心影响在于以规章形式明确了托管业务“独立监督、风险隔离”的定位,为行业划定合规红线。

  重塑托管业务生态

  为有效解决因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办法》列明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8项禁止性职责和禁止性行为。

  在薛洪言看来,禁止性条款将深刻重塑托管生态。对银行而言,必须彻底剥离隐性担保等违规操作,厘清与管理人的责任边界,迫使资源聚焦于资产保管、资金清算等核心服务。对行业而言,此举杜绝了“伪托管”和监管套利,推动竞争从“拼兜底”转向“拼服务”,并倒逼资产管理机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对投资者而言,这打破了“托管即兜底”的错觉,有助于树立风险自担意识,推动市场走向成熟理性。

  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禁止性职责中新增了两项核心内容。例如,新增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违规代替产品管理人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托管产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等。

  董希淼表示,过去,市场和投资者往往存在“银行托管等于隐性担保”的误解。禁止垫资、禁止保本等条款,切断托管银行与产品风险的连带关系,防止个别资产的风险通过银行信用放大或传染至金融体系,从而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墙。银行只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清算、核算估值、监督指令合规性,回归到“操作执行与合规监督”的本源,责任边界变得清晰、可衡量。

  目前,距《办法》正式施行已不足2个月,《办法》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存量业务,设置了3年的整改过渡期,要求商业银行在2029年2月1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对于已发生的垫资或流动性支持业务,需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做好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薛洪言表示,商业银行需系统推进准备工作,首要任务是全面排查存量业务,对照新规建立问题台账,并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其次,需完善内部制度,修订操作流程与风控规则,强化职责隔离;再次,应升级信息系统,提升对资产尤其是非标资产的穿透监控与风险预警能力,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关键岗位深入理解新规;最后,应主动与管理人、投资者沟通,调整合作协议,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确保业务转型平稳有序。

责任编辑:《华夏时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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