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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车的同志们注意了!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华夏时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9-07-11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蓬勃发展的车辆交易也需要更规范的政策来进行管理。今年7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车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蓬勃发展的车辆交易也需要更规范的政策来进行管理。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按《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实行一次性征收。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并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而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也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并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是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是“费改税”的产物。1985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50号),决定从1985年5月1日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据税务部门解释,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车辆购置税税率有变化吗?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没有变化,仍为10%,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对于有购车上牌经历的车主来说,车辆购置税其实并不陌生,但在交税前,具体要交多少钱?可能只有到完税后,看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才知道。

  按照《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应税税率为10%。也就是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乘以10%征收车辆购置税,比如,纳税人在汽车销售4S店购买一辆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13000元的新车,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税款13000元,剔除增值税税款的“不含税价” 100000元,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是100000元,应交的车辆购置税税额就是10000元。

  和《暂行条例》相比,有七大调整

  据了解,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辆购置税法》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征收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是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二、取消最低计税价格。《暂行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最低计税价格与有效价格凭证价格二者孰高,核定应纳税额。《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一般情况,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申报的有效价格凭证价格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新增免税项目。《车辆购置税法》新增了两项免税项目,一是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二是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四、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五、计税依据不再包括价外费用。《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计税依据仅包括全部价款,不再包括价外费用。

  六、新增退税条款。《暂行条例》没有列明退税条款,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 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将退税条款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级次。

  七、强化配合机制。为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责任编辑:《华夏时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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