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技术门槛为新能源车企“松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华夏时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02-12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信部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据悉,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1月,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7月起开始实施。与《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共有10项调整内容,其中最大的改动就是将《规定》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所必须的“设计开发能力”改为了“技术保障能力”。
《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而《征求意见稿》将其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规定》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提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以及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同时,将《规定》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的“设计开发能力”也都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
可见,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大大降低了新能源车企准入审查的技术门槛。作为对上述新规的支撑,《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 “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3项填报内容,以及《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的“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拟对《规定》中的多个条款进行删减。《征求意见稿》直接删除了《规定》中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也就是取消了《规定》中对之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重新审查的规定、取消了产品专项检验规定、取消了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这些修改也将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标准,减少新能源整车企业的负担和束缚,释放出更多创新活力。
受补贴退坡等因素影响,2019年,一直高速增长的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出现了负增长。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24.2万辆和120.6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3%和4%。今年1月,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要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而本次调整也正体现了“放宽事前准入”这一点。这样的调整或将为新能源汽车市场注入一剂“强心针”。
本次修改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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