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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号牌采购已完成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华夏时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04-30

摘要:  新版《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管理办法》各项措施的顺利落...

  新版《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管理办法》各项措施的顺利落地,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经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了一批电动车号牌。

  生产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据了解,《管理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制定《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在生产销售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后当日核发号牌

  《管理办法》对购买后的登记管理进行了相关规定。由于政府采购会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的购买以及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采购,因此购买后的登记管理也十分重要。

  《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申请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号牌采购已经到位

  为了落实好《管理办法》里面各项措施,首先就要给电动自行车准备好号牌。4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号牌采购项目定标。温州市浩天交通标牌有限公司中标,每个号牌中标价格为2.19元。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技术要求包括: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厚度为0.8mm或以上的铝质材料;金属材料号牌表面应使用符合GA 666要求的反光膜;外廓尺寸为190×120;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为白底红字,红框线;电动自行车号牌为白底蓝字,蓝框线。本项目执行国家现行质量规范标准及安全标准。合同履行日期是定购单下达后10个工作日(按实际订单数量分批次下达定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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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夏时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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